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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承压设备指令
2014/68/EU---承压设备PED指令认证。指令简称: 压力设备 Pressure equipment;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的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适用范围: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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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压设备PED指令认证(2014/68/EU)

     

    指令简称: 压力设备 Pressure equipment;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的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适用范围: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97/23/EC更新为2014/68/EC,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强制实施。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 具备安全性

    ·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 具备安全性

    ·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必须进行压力设备CE认证,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压力设备CE认证(PED指令)范围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2014/68/EC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下列压力装置和领域: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铝及铝合金 2.         储存及加油站用金属油罐和设备
    3.         铜及铜合金 4.         钢铸件
    5.         低温容器 6.         钢锻件
    7.         法兰与接头 8.         钢管及钢管配件
    9.         冷加工扁平轧材 10.      热处理用钢,合金钢及高速切削钢
    11.      玻璃钢罐及容器 12.      承压用钢—质量
    13.      工业管道及管道系统 14.      建筑用钢—等级与质量
    15.      工业阀门 16.      交货技术条件和质量控制
    17.      液压石化气设备及附件 18.      螺纹及非螺纹机械紧固件及附件
    19.      手提灭火设备 20.      可运输气体钢罐
    21.      无损测试 22.      无点火压力容器
    23.      塑料管道和导管系统 24.      与食品接触的器具
    25.      制冷系统,安全与环境要求 26.      焊接
    27.      管式热水锅炉 28.      盘条—质量、尺寸、公差及专项检验。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B+C1 H1
        H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模式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最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D1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最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H1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最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指定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品保规定和技术规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Bureau Veritas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

         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

         然而,数目繁多的各国法规意味着支离的压力设备市场。厂商想要进到跨国的市场就必须要遵守各国的法规,生产不同型式的产品,向个别的验证机构申请验证,对业界造成不便。

         随着新的压力设备指令的施行,对于新的设备,只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的单一法规,形成新的欧洲单一市场。

    CE标志及验证机构

        CE标志是一种证明,贴付有CE标志的产品代表其符合有关指令的基本安全规定,可以自由在欧洲市场中流通。

         CE标志系由承担宣告产品符合PED责任的厂商(或其在欧盟国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贴付。对于具有危险性的设备,PED规定必须要由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实施符合性评定。通过符合性评定的设备的CE标志则要加上验证机构的编号以示识别。

         如果某项产品同时必须要符合PED和其它的指令,则只须贴付一个CE标志,但是厂商必须要查证该产品也能符合其它的指令。

         验证机构是独立的机构,由欧洲经济领域的成员国政府依据验证机构所具备的技术能力而认可指定,验证机构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供验证服务。制造厂商则可自行选择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验证服务。

    PED除外条款

         在PED条款的第一条第三点列举了不受PED规范的除外压力设备项目。其中和阀类相关的有:

    · 在建筑物范围内的管路阀件,但减压站和加压站所使用的阀件则不在此除外条款内。

    · 给排水管路的相关属件。

    · 87/404/EEC简易压力容器所规范的项目。

    · 设备所承载流体不高于PED第九条所规定的第一类流体(危险性流体),并且须符合下列指令规定的项目:

    - 98/37/EC 机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条定)的特定电压电器设备

    · 核能用途

    · 在石化及探勘业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设备。

    · 内燃机、涡轮机引擎、蒸汽机、空压机、泵等流体压力并非机壳强度决定性因素的机器。

    · 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动式作业平台的设备

    · 使用于温度低于110度的热水暖气设备的阀件及安全装置。

    基本安全规定

         PED的附件I为压力设备的基本安全规定,它的内容包括:

    · 第1节 总则

    · 第2节 设计

    · 第3节 制造

    · 第4节 材料

    · 第5节 以燃烧或其它方式加热的压力设备等具有如条款3 (1)所述过热危险性

    · 第6节如条款3 ,1.3节所述管路

    · 第7节 特定数量规定

    技术性规定

         在PED条款3中规定了各种不同流体以及各种容积(口径)、压力的压力设备所适用的规定分类。

     


     

    压力设备的不适用范围
    3.1设计用于运送任何液流或物质到或由某一近海或陆上设施出发的由管道式管道系统组成的输送管线,该设施包括位于设施范围内的最后一个绝缘装置及所有的专为该管线设计的附加设备及以它们为起点的管线。但这不包括诸如可在减压站或加压站可看到的标准压力设备;
    3.2诸如压力钢管,压力隧道,水电站压杆轴及其有关的专用设备一类的供应,分配及排出水的管线网及其有关的设备及引水槽;
    3.3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87/404/EEC指令标准范围内的设备;
    3.4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烟雾散布装置上的立法而在1975年5月20日由欧共体理事会公布实施的指令标准75/324/EEC所涉及到的设置;
    3.5由下列指令标准及其附录所规定的用作运载工具的设备:
    ——欧共体理事会於1970年2月6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动力车及其拖 车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0/156/EEC(11)。——欧共体理事会於1974年5月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农用及森林用 轮式拖拉机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4/150/EEC(12)。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两轮或三轮动力车辆的型 号批准的指令标准92/61/EEC(13);
    3.6根据本指令标准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标准之一的: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89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机械上的 立法的理事会指令标准89/392/EEC(14), ——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於1995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电梯 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5/16/EC(15),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73年2月1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设计在某 一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器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3/23/EEC(16),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3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医药设备的指令标准 93/42/EEC(17),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0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燃烧气体燃 料的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0/396/EEC(18),
    ——欧洲议会及欧共体理事会於1994年3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 用在有爆炸性气体条件下的设备及保护系统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4/9/EC (19);
    3.7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3.8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这些设备发生故障可会引起核泄漏辐射;
    3.9用於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3.10包括那些套管及机械的设备,它们的尺寸及材料的选定以及生产要求均应主要取决于为要符合它们的静态或动态运行效果或其他操作性能要求所必要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在设计时压力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应考虑的因素,这些设备有: ——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 ——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3.11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3.12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3.13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3.14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3.15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3.16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3.17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3.18压力PSTV不大于500巴7L及最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7巴的用於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3.19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3.20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3.21设计用来盛液表气压不大于0.5巴压力的液体容器。
     
    一般要求:
    –确保安全;–消除或减少危险;–对于无法消除的危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知用户遗留的危险;–避免误用。
    设计:
    –足够强度;–保证安全处理和操作的规定;–检查方法;–排放和通风方法;–腐蚀和其他化学侵蚀;–磨损;–总成;–注满和排放的规定;–对超过压力设备的允许极限的保护;–安全附件;–外部防火。制造:–制造程序;–最后评定;–标志和标签;–操作说明书。

    材料:–用于制造压力设备的材料必须在规定使用期限内适用于该用途,除非预期更换(如抗化学腐蚀,不会太大的受到老化的影响等);–具体要求;–有过热危险的防火或加热压力设备;–管道;–对某些压力设备有具体的定量要求(如适当加压,联合参数,压力限制仪器,静水力学的压力测试,材料特性等)

     

     

     

     欧盟PED指令认证流程


     

     

                                                   

    申请验厂和认证,企业前期所需要准备的部分资料:

     

     

    1.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产品外观、设计图

    5.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6.英文使用手册

    7.产品铭牌(如有)

     

     

    • 1.申请验厂和认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答:公司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公司必须正常生产经营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员工。

    • 2.验厂和认证是包通过吗?会不会不通过?

      答:我们精彩咨询的验厂和认证都是包通过的,我们近几年的验厂通过率在99.5%以上,认证的通过率一直是100%。我们郑重承诺,若不通过全额退费,并可以将次条款写进合同中。

    • 3.验厂过程中需要哪些证件资料?不全怎么办?

      答:验厂过程中需要的证件资料有很多,一般有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环境评估和环境验收报告、安全员、消防员、特种设备操作员、急救员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如果工厂资质和证件不具备,我们精彩咨询会协助企业解决,不会因此影响验厂结果。

    • 4.收费是固定不变的吗,会不会中途追加费用?

      答:我们精彩咨询,对所有的验厂和认证费用都会提前告知客户,并明确写进合同中,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费用,绝不会中途增加费用。

    • 5.验厂和认证的有效期多久?

      答:有效期限需要根据具体验厂和认证的项目来定,一般有效期是一年,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或年度审核。

    • 6.“精彩咨询”的从业经验和行业人脉如何?

      精彩咨询从事验厂和认证行业十三年,服务客户数千家,客户遍及全国各省市,具有资深行业人脉关系。另外,精彩咨询可以为企业提供验厂授权、验厂查期、紧急公关等其他咨询公司做不到的服务。

    • 我们“精彩咨询”的咨询师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客户就是为自己”是我们不变的理念,站在客户角度,全新全意为客户着想,立足于跟客户的长期合作,助力客户发展,精彩咨询将与客户一起,携手共赢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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